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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: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,促进税收统一、公平,经国务院批准,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。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2008-02-25

海关总署:
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,促进税收统一、公平,经国务院批准,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。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自2008年3月1日起,对进口溶剂油、石脑油、润滑油、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,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。
二、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,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。
附件: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
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
附件: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

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税率备注
27101120石脑油0.2 元/升1 千克 =1.385 升
27101130橡胶溶剂油、油漆溶剂油、抽提溶剂油0.2 元 / 升1 千克 =1.282 升
27101991润滑油0.2 元/升1 千克 =1.126 升
271019225-7 号燃料油0.1 元/升1 千克 =1.015 升
ex27101929其他燃料油 ( 蜡油除外 )0.1 元/升蜡油: 350 ℃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小 于 20 %, 550 ℃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大 于 80 %
注:“ ex ”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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